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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10月10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和四川省干部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的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必须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应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及较强执行能力。

应当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同志,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核准设置的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等岗位原则上每个岗位设置一名科级干部

第五条  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负责任免,二级学院负责选拔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方向,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二)任职经历要求

    提任科级正职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具有副科级岗位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硕士研究生校工作两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到校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近三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校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工作业绩突出,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须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学校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或指导实施,应当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九条 动议

在学校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建议;就选拔任用的岗位、原则要求、条件、选聘范围及程序等提出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征求纪委、教务处意见后,送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和民主测评,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按照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任用,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推荐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

2.成立工作组。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成立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二级学院主要科级干部、教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

3.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

4.会议推荐。按照工作方案,提供干部名册,公布推荐职数、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根据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5.民主测评及意见征求。召开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发放《民主测评及意见征求表》,参与人员范围可参照会议推荐参与人员确定。

第十一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对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及民主测评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材料,提出拟选拔任用职位考察对象建议,报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考察对象公示

所有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发布前,查询干部档案核实相关信息。公示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发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需征求纪委意见,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一阶段考察。

(三)开展考察工作

教研室、实验室等岗位科级干部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考察组。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成立考察组。

2.个别谈话。个别谈话要求被谈话人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以及工作、生活中的现实表现作客观评价。个别谈话范围可参照会议推荐参与人员确定。

3.同考察对象面谈。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开展。

4.形成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后,由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考察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

按照考察工作方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的考察报告及人选任用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若有破格提拔、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情况,在讨论确定前,必须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第十三条 任职

新提拔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含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专项公示)制度和任前谈话制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二级学院下发任前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书面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党委组织部印发任职通知。任职通知下发后,二级学院及时开展任前谈话。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党委组织部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政策培养,创造学习条件,提供锻炼机会。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组织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续任、解任的重要依据。平时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免职、辞职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辞职或者调出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务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八条 实行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辞职,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辞职未获批准前,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免职,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报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选任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成员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二级学院教研室、实训室科级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会同学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校内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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