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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8日     作者:团委     字体:  浏览次数:

西昌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工作,保障协会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本着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原则,依据《西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社团举办的任何活动。

    第二条  不开展具有风险性的活动,如摔跤、空翻特技、轮滑特技等可能造成伤害的活动。

    第三条  协会活动安全实行指导老师和协会会长负责制。

    二、活动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协会在校园内开展活动,经协会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后,填写《活动申请表》和提交《活动实施方案》;经协会指导老师同意签字和协会挂靠单位同意盖章后,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社联审核同意并报校团委领导审批备案后,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方可举行。若邀请校外人员入校参与,需对邀请对象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条 协会走出校园开展活动,经协会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后,填写《校外(校内)活动申请表》和提交《活动实施方案》;经协会指导老师同意带队参与和协会挂靠单位同意盖章后,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社联审核同意并报校团委领导审批备案后,

    签定安全责任承诺书,向社联提交《活动安全预案》,上交参与成员的自愿外出意见书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协会举办的任何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5天内申报。

    三、活动实施

    第七条  协会外出活动倡导“就近、小型、安全”原则,外出活动人数不得超过30人。各协会要禁止以协会名义开展外出旅游、探险、攀岩、潜水、跳伞、赛车、赛马、漂流以及参观危险性、毒性、易燃、易爆的厂矿单位等风险活动。

    第八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活动申报表及实施方案开展。协会应充分考虑天气、交通等因素,在不利于活动举办的情况下,应改期或取消。若改期或取消,应书面告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的任何活动须成立临时安全领导小组。在活动开展中,要及时向社联汇报活动动态。

    第十条 协会举办的各种校内活动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开展;所有校外活动须安排指导老师带队。

    第十一条  参与以协会名义举办的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道路交通规则和校纪校规,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2)按照协会统一安排开展活动,不得单独行动;

    (3)不到危险场所活动,不到江河游泳,不到险要地带游玩;

    (4)重视对各类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不到人员密集且通风较差的室内活动,有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5)积极协助协会做好参与人员的安全事宜。

    四、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意外伤害、患病、死亡的,由指导老师和带队队长及时报挂靠学院和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伤害、疾病严重的,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第十三条  协会擅自举办未经审批或未按要求开展活动,情节轻微的,取消协会年度内所有评比资格,并对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勒令协会整顿或予以取缔,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该活动组织者相应处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以协会名义举办的活动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昌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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