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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院资〔2019〕2号_西昌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     作者: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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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院资20192

西昌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校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201910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评选和审核。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和省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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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选和审核。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和省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评选和审核。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免费师范生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师范生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的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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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获得前三名。集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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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学习成绩名列贫困学生人数前10%的名次,或单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成绩80分以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七)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的同学;专业课程补考或重修一科者,基础课程补考或重修一科者也可参评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

(八)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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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校将按照上学年主管部门确定名

额,在每年10月前,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候选名单。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进行申请,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预评,待国家名额下拨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相关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选动员。各班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有关文件,让学生了解评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由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班内评选。各班根据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进行综合测评排序,综合测评成

绩按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占70%,操行成绩30%,(操行成绩

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计算,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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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遴选出候选评选对象,并在班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校划拨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国家奖学金学生是否符合评选条件,综合全院学生的情况,经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公示。在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的基础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上报材料。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选动员。各班辅导员或班主任务必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文件,让学生了解评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班内评选。各班根据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进行综合测评排序,综合测评成绩按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占70%,操行成绩30%,(操行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计算,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遴选出候选评选对象,并在班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学院审核、公示。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校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国家励

奖学金学生是否符合评选条件,综合全院学生的情况,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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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审批、公示。在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的基础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上报材料。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国家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选动员。各班辅导员或班主任务必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让学生了解评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班内评选。各班根据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进行综合测评排序,综合测评成绩按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占70%,操行成绩30%,(操行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计算,按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遴选出候选评选对象,并在班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校划拨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综合全院学生的情况,经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公示。在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上报材料。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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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各院系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

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报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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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吸烟、酗酒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西昌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西学院资20161号)同时废止。

                              西昌学院

2019109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910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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