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川教〔2008〕88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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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8〕88号

  各厅直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教育厅系统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单位名录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

  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厅系统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委托管理协议书》等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厅直属高校、四川省广播教育学校(四川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西藏中学、内江铁路机械学校及各单位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理、审核、处置、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评估备案、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实行产权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四川省教育厅是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机关,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机构为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一)主要职责

  1.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组织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和审核、申报。

  4. 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含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5. 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

  6. 协助厅监察部门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廉洁教育和监督工作。

  (二)承担的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抓好资产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2. 按规定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

  4. 履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统一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和承担的责任是:

  (一)主要职责

  1. 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3. 按规定权限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4. 负责监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及时、足额缴纳。

  5. 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二)承担的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抓好资产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2. 按规定向省教育厅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4. 履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管理使用

  第十条 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省级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52号)进行产权登记。申办程序是: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教育厅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领或换领《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二条 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应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整合与共享,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单位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捐赠;

  (八)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

  (九)资产损失核销;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其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用于抵押。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因发展需要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的,应经严格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办理担保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一年可以两次对一次性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报教育厅备案。如涉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十万元以上)的处置须单独报我厅审批。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教育厅审批,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一次性处置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报教育厅提出意见,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单位经审批同意后的土地处置结果应在处置结束后报教育厅备案。如两年内都无处置结果应向教育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单位车辆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单位资产损失核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各单位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报单位向教育厅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等;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涉及车辆处置的,须在处置申报表中填报车型、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购置年限,购买金额,附购置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决定材料;

  (六)按照财政部(财政部第14号令)《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需由评估机构出具有关资产评估文件,中介机构应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川府管发[2006]101号)内选择。

  (七)报废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八)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九)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十)申报单位领取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报单位向教育厅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申报单位领取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

  (七)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三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教育厅应在接到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上报或做出批复。

  正式受理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备的,自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日。

  第五章  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单位自用资产的绩效评价,以资产配置标准为基准,以资产的安全完整为中心,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办公运行成本为目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参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底对所使用的资产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作出报告,作为教育厅对各单位实施目标考核的依据。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教育厅根据情况作一定比例的抽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厅负责编制和汇总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报表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财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单位计财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对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未纳入此范围的教育厅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国有资产审批事项均应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此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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