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作者:jsjyx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支在学院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决策职能,全力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西昌学院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西学委组【2010】6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1、党总支委员会坚持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和具体部署措施。
2、讨论研究有关加强党的建设,讨论决定本学院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制定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年度计划和学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深化改革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讨论决定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5、研究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6、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内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及向学校推荐干部人选;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以及人事安排、人员奖惩、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遴选出国人员、较大额度经费收支、奖金分配办法等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7、审定涉及师生利益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8、讨论召开本级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研究制定贯彻本级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9、讨论决定维护学院稳定、综合治理、廉政建设等有关工作。
10、需要党总支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党总支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组织发展问题必须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召开的时间由书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其他委员认为需列入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可向书记提出。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党总支委员。涉及师生利益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会前要尽可能听取工会、团委及广大师生意见,并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沟通或召开党政联席会,形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党总支会议。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总支会议,必须事前向书记请假。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会人员要增强全局意识、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在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积极审慎地决策有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采取协商一致作出决定,不能协商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决定。书记应根据多数委员的表决意见,对所讨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结论,并按有关分工交相应领导或支部办理。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少数服从多数。书记和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如果党总支会议对所议事项有较大的意见分歧,除了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要审阅签字。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宜于公布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遇有上级紧急交办的工作,书记在与党总支委员分别沟通后可暂时做出决定,但应提交下次党总支会议追认。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会议决议,并按分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主动完成党总支交办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党总支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如对党总支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保留自己不同意见或向党总支会议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议前,不得有任何与党总支会议相悖的行动。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凡由党总支会议明确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个人在党总支会议上的发言,一律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教师教育学院
总支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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