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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作者:jsjyx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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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学院领导集体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

  •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召集并主持。主持人经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由其中一人担任。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学院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成人教育工作;

  (八)教职工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九)经费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十)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安全与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协商确定。其他组成人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长或书记提出。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时方能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由主持人向会议转达。

  第九条  如遇需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而又无法召开会议的紧急事项,经院长和书记协商并与其他组成人员分别沟通后,可暂时做出决定,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追认。

  第十条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议的事项或议题,一般采取协商一致作出决定,不能协商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决定。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对讨论的议题有重大分歧,可暂不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行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系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明确具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决议和决定以及个人的会议发言,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教师教育学院

  总支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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