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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分工会关于《西昌学院二级教代会规程》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作者:jsjyx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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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程序,保障教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进一步健全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关于在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意见》、《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西昌学院二级教代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院教代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全体教师在党总支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渠道。

  我院分工会委员会是我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制度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引导教职工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我院各项改革,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政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做好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检查、督促教代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教代会的情况,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的贯彻落实。按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院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总支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行政领导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每年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教代会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院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收支报告和院务公开情况,对教学、科研、管理、资金收支分配使用情况、教师职工队伍建设与聘任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重大改革及岗位聘任、教职工奖惩、评选先进、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劳动酬金、奖金分配方案、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根据学校党委和学院党总支的要求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推荐领导干部候选人。可以以教代会的名义将民主评议的有关内容通报我院全体教职工和上报学院干部管理部门。参与推荐我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5、对法律法规、教代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和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进行民主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学校和学院,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坚持原则,公正公道,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分工会提出选举方案,报学院党总支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照教职工人数的41%确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要注意代表的群众性和广泛性,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少于总数的50%,中层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在学院教职工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按照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各分工会小组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对违法违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经全体正式教职工大会过半数通过,可以取消或罢免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2、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经全体正式教职工大会过半数通过,可以取消或罢免代表资格。

  5、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事项、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参与对干部的评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并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积极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团结和动员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每届期内达到90%以上。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是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的原领导干部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领导干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党总支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结合进行,选出的代表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执委会,执委会的任期与教代会相同。执委会由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劳动与福利委员1人、经费审查委员1人、提案委员1人、女工/青工委员1人、文体委员1人。

  教代会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个班子。

  执委会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侯选人由上届执委会根据多数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提出,经学院党总支审查同意,代表充分酝酿,教代会主席团讨论确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下届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人选建议,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学院党总支批准。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3、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4、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定期改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可设一些专门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大会期间,各工作小组对大会主席团负责。闭会期间,各工作小组对执委会负责。各工作小组的人数、人员名单和主要任务,由上届执委会提出,经学院党总支审查同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会议时,出席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应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做出决定、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分工会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委员会(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主席团组成;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筹备领导小组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总支审定。

  4、筹备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7天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党总支通过。

  5、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教代会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7、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8、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9、制定大会经费预算并报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10、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11、分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代会报告表呈报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

  3、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8、党、政领导同志讲话。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1、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必要时由行政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2、由分工会主席作工作报告,必要时由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3、由分工会主席(或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委会 (或执委会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4、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5、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6、党总支领导讲话。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分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须有至少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方可提交。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1、分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草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对提案(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单位实际且有决策参考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草案)应提出理由和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前提交党总支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5、分工会应向教代会做提案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1、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的方案和时限,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1、分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认可意见。

  3、分工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教代会提案制度。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是做好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分工会要对代表提案作出合规范的要求,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是执行等相关程序。为保障提案的落实,应建立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等制度。

  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案落实制度,党总支和分工会要组织教代会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处理意见,并向提案人回复,向教代会报告。

  第七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5、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四十一条  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各项决议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 党总支和分工会要组织教代会代表检查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分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应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领导作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由分工会召集召开执委会会议协商处理。

  3、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党总支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文书档案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档案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档案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档案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秩序,分门别类归档。

  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档案资料组合成卷。

  第四十四条 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分工会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2、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

  1、分工会对有关的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2、确定专人管理。

  3、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西昌学院各二级教代会,各分工会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单位二级教代会实施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依据本规程建立健全学院二级教代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教育学院分工会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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