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
              

西昌学院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27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西昌学院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办法
 
                                    西学院科〔2013〕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弘扬求真务实,严谨认真,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崇尚诚实劳动,明确学术责任,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动,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工作者等。以我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职攻读硕、博研究生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我校所有教职工应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相关规定、意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定,积极宣传并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高度珍惜国家、学校及教师本人的学术名誉,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
 
      第四条  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科学研究的目标和动力,在学术研究中应做到严谨、严格、严密,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已等不良风气;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1.进行科学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珍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合理使用引文。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数据、图表等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严禁伪造和纂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4.在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名(若有惯例或事先约定者除外)。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
      5.不得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6.不得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研项目和学术论文、科技成果中的排名顺序及成果等级。
      7.对自己或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论证,力求全面、准确。
 
      第五条  要严以律已、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纂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时间及具体页码等)。
      3.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4.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成果发表;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5.在正式文书、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签字、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6、未全面了解他人的成果或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7.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和科研成果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七条学校学报编辑部有责任和义务对西昌学院学报所刊发的论文是否有学术失范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各系部有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属教职工进行学术道德建设教育,加强学术道德行为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具体处理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起实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学府路1号

邮编:615000

网站维护:西昌学院网络信息中心

管理员信箱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蜀ICP备05008540号 川公网安备51340102000022号 版权所有(c)西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