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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9日     作者:tyxy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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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落实《西昌学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结合体育学院的实际,我院各类人员在搞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必须坚持“一岗双责”,务必相互配合,同时履行好安全工作职责。为分清责任,现将我院安全工作责任分解,特制定本意见。

  一、责任分解

  1、院党总支书记: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师生政治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健康安全等工作。督促检查本系各方面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2、学院院长: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教学安全,场馆、设备、设施安全等。督促检查本系各方面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3、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学生日常行为安全,如:交通、生命、饮食安全,寝室消防安全等。督促检查本系各方面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安全、财物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本院各方面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研室主任: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负责教学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对场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教学安全。

  6、辅导员:负责本年级学生政治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健康安全、日常行为安全如:交通、生命、饮食安全,寝室消防安全等。

  7、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政治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健康安全、日常行为安全如:交通、生命、饮食安全,寝室消防安全等。

  8、教学秘书:确保教学安全,教学资料完整。

  9、器材保管员:负责场地、器材安全工作。

  10、教师:确保教学安全。

  二、安全工作责任

  (一)教学活动1、教师不符合安全标准(国家规定标准因经费等因素达不到)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未被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处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领导、教学干事;第二责任人:班主任、辅导员、班长、团支书2、教室配置的设备、设施、仪器等已经验收,又不符合安全规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未被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处理。第一责任人:参与验收人员,第二责任人:实验管理人员。3、教学设备因操作违反规程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任课教师事前不清楚,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事前讲清楚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本人。4、学生上课在教室饮酒、打架斗殴、私接电源等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伤害。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第二责任人:班长、团支书、学生本人。5、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未通报学院和班主任、辅导员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学生受到伤害,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如果通报学院和班主任、辅导员,第一责任人:院领导,第二责任:班主任、辅导员。

  (二)校外活动

  1、院上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校外实习,未成立安全小组,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相应的教师带队而造成学生伤害,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第二责任人:其他院领导、教研组长、教学干事、辅导员、班主任。

  2、班级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1)没有办理外出活动手续;(2)未成立安全小组;(3)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4)没有相应的教师带队。以上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第二责任人:班长、支书、安全组长。

  (三)宿舍管理

  1、辅导员、班主任未对学生进行宿舍管理教育,在宿舍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喝酒吵闹,未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了宿舍管理教育,在宿舍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喝酒吵闹,未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室长在场不及时给予制止、教育和报告,第一责任人:室长;如室长不在场,有干部或党员在场,第一责任人:在场干部和党员。

  2、辅导员、班主任未对学生进行宿舍安全教育,在宿舍发现学生私拉乱接,使用违规电器、私藏管制刀具,在宿舍发现学生私拉乱接,使用违规电器、私藏管制刀具、在寝室点蜡烛,室长不场不及时给予制止,教育和报告,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室长;如室长不在场,有干部或党员在场,第一责任人:在场干部和党员。

  (四)素质教育、公益活动

  1、院上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素质教育、公益活动,未成立安全小组,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没有相应的教师带队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辅导员、院领导。成立了安全小组,安全小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安全小组负责人。

  2、班级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活动,未成立安全小组,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没有相应的教师带队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第二责任人:班长、支书。成立了安全小组,安全小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安全小组负责人。

  (五)其它

  1、院领导未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传达、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定、学院的管理办法等,或者院领导收到违纪报告及事故报告不及时处理,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院领导。知情者中,如果有干部或党员,对违纪或事故不报告,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干部和党员。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辅导员、班主任收到报告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学生不良后果加重,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干部或党员不报告而造成的学生病情加重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干部和党员。

  3、学生在外喝酒醉,在校内发生伤害事件,辅导员、班主任接报告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干部或党员,对在外喝醉酒者不报告,或者因此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干部和党员。

  4、辅导员、班主任未制定本班级的安全实施意见,未对擅自离校学生进行清理等而造成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第二责任人:班长、支书。

  5、学生在图书馆、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发生打架斗殴等事故,如接通知后或通讯不畅通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作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干部或党员,对事故不报告,或者因此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干部和党员,对事故不报告,或者因此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干部和党员。

  6、学生在校内租房,在租用房内饮酒、打架斗殴,引发火灾等等,造成伤害,院上接通知后或通讯不畅通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接通知后或通讯不畅通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干部或党员,对事故不报告,或者因此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干部和党员。

  三、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在教育教学各环节中,在消防、交通、卫生等安全工作中,在学生宿舍、学生活动、学生租房、学生疾病等项工作的管理中,在喝酒闹事、打架斗殴、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中,违反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定,发生事故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安全责任,将责任落在人上。

  (三)责任划分

  1、一般责任:发生事故及时制止未造成后果的;

  2、较轻责任:发生事故及时制止造成轻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3、较大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人员1人以上重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4、重大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人员3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四)责任的认定

  1、在事故发生前,已制定了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教育,落实了管理人员并履行了管理职责,对查明的不安全隐患已采取了控制,警示、告诫、劝阻、撒换等措施,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等情况的,不承担责任。

  2、发生事故,相关班级在制定制度,落实措施,安全教育,履行职责,消除隐患等方面不尽完善,有疏漏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第一责任人负责人批评、通报批评、口头警告、警告处理,共扣津贴2-20分,给予第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

  3、因管理中确有问题,制度不落实,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对已查明的隐患不管不问等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将视其责任及影响,给予第一责任人口头警告以上处理、扣岗位津贴5分以上,给予第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口头警告、警告处理。

  4、责任人属于安全负责人、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时,责任追究方式(1)扣操行分;(2)与评优评奖挂钩;(3)与组织发展挂钩;(4)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干部的职务。

  (六)本意见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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