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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9日     作者:tyxy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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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的处分和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同一专业内学习成绩名列贫困学生人数前10%的名次,或单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成绩8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有乡镇以上单位贫困证明或我院建卡贫困学生),生活俭朴,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
        二、    评定对象
  凡我院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1、各班辅导员或班主任务必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
  2、本人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附乡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
  3、班内评选。各班根据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进行综合测评排序,综合测评成绩按课程学习(含选修课)平均成绩占70%,操行成绩30%,(操行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计算,遴选出候选评选对象,并在班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学院党总支。
  4、院内审核。各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综合全院贫困学生的情况评定,经院务会研究同意,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5、学校审批、公示。在各学院评选工作的基础上,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审批,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四、评审原则
  1、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对评审有异议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学工部:25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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