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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作者:体育学院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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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西昌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西学委[2017]6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集体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制度,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总支对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安全维稳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和学校代表队建设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分工会主席、教师党支部书记组成。会议一般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并确定列席人员,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八条  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  分析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总体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十条  研究学院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学院教育教学、学科发展方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重大科研任务(对外服务)承接与组织、学位申报点、专业发展与方向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本科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进调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提出学院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并组织考察,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学院室、所、中心的设置方案、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奖励或处分及其他各项工作中推荐表彰人选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整、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创收分配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办法及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九条  研究提出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研究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三条  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在会前由参会成员报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由书记、院长在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会前分管院领导要有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且与书记、院长进行过沟通。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凡未经书记或院长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列为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并由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个参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充分讨论议题。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作出必要说明,其他列席人员作补充,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度。会议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重新交下次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七条  形成会议决议。对于所讨论的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对议题进行表决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实行院务公开。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做好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书记、院长共同签发,送未到会的院领导签阅。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未经书记或院长批准,不得查阅。

第三十条  抓好决议落实。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材料,根据分工由书记或院长签发。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由学院领导按照分工组织落实,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并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汇报执行、落实的情况。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二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决议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在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对联席会议内容和过程泄密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坚决维护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党委行政反映,但无权改变,在本级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没有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予以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师生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作好决议、决定的评估,有关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接受学院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可根据情况要求学院一并呈报相关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体育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西昌学院体育学院党总支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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