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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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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院审〔2015〕2号(2015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修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的下列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一)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主持工作的总经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资源、资产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重点单位、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计处接受学校主要负责人指令,可以直接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等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分管组织工作或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末,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等成员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的需要和学校审计资源情况,拟定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报请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

     (一)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可分为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学校对其已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调任、提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学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离任审计一般在被审计人离开其任职岗位前后的一年内启动实施。

    (二)按审计实施的方式,可分为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

    进点审计是指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处采用现场核实、访谈取证、内部测试、复核分析等一系列完备的执业手段所开展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对于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领导干部以及经济活动体量较大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的进点审计,经联席会议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送达审计是指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开展自查和领导干部公开述职等活动为基础,审计处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报送的全部资料,按本规定的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若有需要,经联席会议批准,送达审计项目可转换为进点审计。

    第十一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结合所在单位、部门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本单位、部门事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及效果;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效果;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物资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七)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八)学校投资和以学校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九)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及效果;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效果;

    (五)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八)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投资、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九)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和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党委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方式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基本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学校批准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审计期间的预算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往的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三)固定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提供资料的个人、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处报校领导批准,或者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国家或学校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范围、分管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后,应当以审计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基本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回复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和对书面意见的处理说明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校领导批复后,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相关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基本成员单位,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请复核,联席会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学校最终的审计决定。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应当作出处理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计财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帮助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搞好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经济秩序;

    (二)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加强财经管理;

    (三)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处应在其职能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布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现行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9月27日发布的《西昌学院有关领导干部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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