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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西学院审〔2016〕1号(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实施办法(西学院审〔2004〕4号)进行增补、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维护、水电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及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咨询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加强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决算等手续。

    第七条 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服务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现的目标,应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及时沟通,充分协调配合。

    (一)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三)审计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强化沟通、协作,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例会,总结、交流、解决在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促进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项目管理的有效改善。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将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关委托事项由审计处按《西昌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办理。委托费用参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或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含按月以计件形式结算的日常土建、木工维修、水电维修等),采取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备案,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自审。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审计处报送项目自审清单,审计处按不低于报送项目数10%的比例对自审项目进行抽查,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供抽查项目审计所需资料;

    (二)审计处抽查的项目的审减比例达到5%的,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作出项目自审情况说明;审减比例达到10%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作出项目自审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同一施工单位(人员)的工程项目审减比例达到10%的次数累计达到3次的,审计处将名单提供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并建议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对其予以适当的处理。

    第十一条 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含按月以计件形式结算的日常土建、木工维修、水电维修等),采取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或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原则上由审计处审计,基建工程及学校认为有必要的修缮工程的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修缮工程计划,在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的基建工程项目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计划报审计处。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点环节,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内容、资料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三)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四)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工程项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资料及其交接。

    (一)工程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由审计处实施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由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收齐并初步审核后移送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由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收齐后移送审计处,再由审计处移送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审计处监督下交受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不得从施工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资料;

    (三)上述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复印件等不能作为审计的依据。如果有原件缺失,须由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并签署具体意见;

    (四)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能再补充相应资料,已完成交接手续后仍需补充的资料,必须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认可;

    (五)资料交接必须填写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如遇下列情况,送审资料退回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一)审计结果始终无法与施工单位取得一致意见,且工程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无故拖延时间超过有关规定、约定时限。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或在审计处监督下交受托中介机构;

    (二)审计处或受托中介机构收到报送的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或审核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核报告初稿后,如有意见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审计意见或审核报告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

    (五)复核结束后,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共同定案,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正式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前,审计处应要求中介机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审计处审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委托人代表,即学校对该项目的审计联络人,负责项目从合同签订到最后提交审计报告的联络与协调;

    (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及时向审计处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工程项目进入施工阶段,由审计处组织召开包括工作组、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进点工作会,明确审计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五)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工作组应实施定点跟踪与定期审计相结合;在施工的重要阶段、环节,应派出审核人员长驻工地进行驻场跟踪审核;

    (六)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原则上不能参加最后的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应定期巡查中介机构人员到位情况;

    (七)工作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有关设计变更及签证,及时了解工程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拍照、摄像、留取证据,确保计量准确和审核完整真实;应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查勘和验收,涉及造价增减,要做到图片、文字资料齐全,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并归档;

    (八)严格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进行编号管理。对补充的漏报签证,须由甲方代表、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并经审计处同意;

    (九)严格控制管理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工作组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出具核定单后报审计处备案;

    (十)审计处应定期召集工作组召开工作例会,及时了解、掌握审计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研究审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施工合同价10%时,工作组应进行价差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产生价差的原因;

    (十二)审计处应根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复审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认为需要复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不包括原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事项由学校授权审计处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对工程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处理建议,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按要求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产生价差的原因,对原因分析或提供的支撑资料不翔实充分的,审计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学校监察处核查;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学校监察处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如下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一)高估冒算,审减率在5%以上的,应由编制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费用或承担相应的处罚;

    (二)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校内有关个人、部门和单位的行为按《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奖惩。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建议学校对其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大于行业规定允许误差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建议学校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昌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学院审〔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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