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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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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委〔2020〕49 号(2020年6月5日印发)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  西昌学院

关于印发《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

通  知

校内各单位:

    《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      西昌学院

                                          2020 年 6 月 4 日

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学校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注学校经济资源,对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二)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三)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四)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或者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健全内部审计机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及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二)检查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的整改;

    (三)审批审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并保障审计工作条件。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并保证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其他工作条件。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求,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学校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规依法开展审计业务,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应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参与原经办业务或主管业务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的回避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规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学校独资和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实施内部审计,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及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并要求被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积极协助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内部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及重大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结合内部环境和审计资源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须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和时间安排,并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编制审计方案,并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审计组同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一)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召开审计进点会,并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二)被审计对象或者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三)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四)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采集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正式提出之前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如果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沟通结果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审计组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并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审计组按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明确告知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组织核定,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经过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回复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经批准后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呈报学校相关领导,并送达相关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审计整改方案。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不服的,按以下规定程序书面申诉:

    (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

    (二)被审计对象对复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审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申请裁定,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在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三)如被审计对象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裁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提请复查。

    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接收者。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监督被审计对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审计过程产生的审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未经审计处负责人或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处以外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调用或公开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责任追究机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制度,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公开。

    第四十条 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建立健全分析研判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审计管理建议,促进学校科学决策。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校内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为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及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同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法及时移送学校纪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学院审〔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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