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已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25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科中任专业主干课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委员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副主任委员1-2人,总人员组成7-9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颁布、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3.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定、推荐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申报材料。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起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建议。
2.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文件和材料。
5.组织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
6.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和条件。
2.提出本学院拟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研究和处理相关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负责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2.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对外语的要求:
(1)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340分。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艺体类专业(如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美术学、音乐学等)学生、彝语言文化学院各专业(如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学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不低于300分。
(2)外语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外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其成绩不低于50分。
(3)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小语种学位水平测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4)考上研究生的学生,外语成绩视为合格。
5.完成本学科专业的毕业论文(或设计)并答辩合格,且无学术作假行为。
第九条 一类模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专业主干课经补考不合格而重修门数达3门及以上者。
4.严重违背学术规范者;毕业论文(或设计)复制比超过规定比例者。
第十一条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有特殊才能、突出贡献或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3月、6月、9月集中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授予、暂缓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正式发文确定。
第十五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授位仪式大会上颁发或授权他人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后不予补发,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将本校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并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或异议。学校在收到申诉或异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人或异议者如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级学生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西昌学院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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