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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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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各二级教学(教辅)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思政部和图书馆,下文简称“教学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实施教授治学方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西昌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各教学单位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研究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的评 议和咨询机构,是建立教学单位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激励各教学单位教授、专家们在治学,尤其在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兼职在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 5~9 人的单数。现有正高级职称教师不足 5 人的教学单位可选举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优秀教师补充担任(人数仍不足 5 人者,可与其他教学单位联合组建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要充分考虑教学单位学科专业的平衡。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教学科研成就;(三)关心学校和教学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推荐选举程序为: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公布委员的数量及组成结构;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教师自荐或本学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或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教学单位全体教师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人数较多的教授委员会可另设副主任委员 1 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必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教授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由主任委员在教学单位全体教职工中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命。秘书负责处理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档案整理等日常事务。各教学单位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人选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 2 届。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变更委员:(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变更程序:教授委员会向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提请委员变更报告;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按本办法第六条程序组织委员变更的选举工作;变更结果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论证教学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第十二条 论证本单位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指导本单位的教研教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实验室建设论证、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各类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凝练本单位的专业特色和教学特色以及科研特色和研究方向,讨论确定平台的资源配置原则。

第十五条 指导本单位各类科研、学术机构(平台)的建设并实施评估。

第十六条 评价本单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及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评议本单位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等行为,提出初步鉴别意见。

第十八条 讨论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根据教学单位或学校工作需要,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教授委员会 1/2 以上委员联名提出议题,可随时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及时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但应留存记载材料。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其它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部门和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承担的咨询事项,应在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各教学单位将不再另设学术委员会分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相关职能由教授委员会统一履行,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

201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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