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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教师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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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升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通知》 (教外〔2016〕 4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西昌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西学院〔2017〕13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教师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应为获得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认证的大学。

(二)教师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应服务人才强校战略,紧紧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升教学及管理服务能力,在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自主而有计划地进行。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在编在岗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及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已取得硕士学位。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国(境)外学习和生活。

(五)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两年以上的教师,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

四、资助计划

(一)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可选择在职在岗或在职脱产两种方式。其中,在职在岗的学习时间可由留学人员利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自主安排,但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二)留学人员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

(三)留学人员可凭国(境)外大学《博士录取通知书》《西昌学院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借支博士学习期间的学习费用(申请费、入学面试考试费、学费、教学管理费、学杂费、教材费等)。

(四)留学人员住宿费、签证费、往返交通费及学历学位公证认证费用凭经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认证的学位证书按学校规定报销。其中住宿费控制在人民币1000元/月·人的范围内。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选拔条件且本人自愿的教师,填写《西昌学院资助教师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项目申请表》。

(二)部门推荐。项目申请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安排、申请者条件等情况,统筹择优推选并在《西昌学院资助教师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项目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

(三)资质审核。学校外事部门对申请的国(境)外大学的资质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

(四)公示。人事处会同外事部门根据部门推荐、资质审核、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拟选拔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

(五)学校审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项目资助人员名单。

(六)考试。学校确定的项目资助人员,参加国(境)外博士培养学校组织的考试。

六、派出管理

(一)留学人员派出前,须持国(境)外大学出具的《博士录取通知书》与学校签订《西昌学院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见附件二),并按要求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二)学校外事部门须组织专家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外语学习、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并做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三)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西昌学院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校服务的义务。

(四)留学人员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其中,脱产学习期间参考就读学校的考核意见确定校内考核结论,在校工作期间按学校统一规定进行考核。

(五)留学人员无论是否取得博士学位,服务期均不低于五年,服务期从取得博士学位(或学习结束)实际返回学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不计算服务期。

(六)留学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学习结束)后拒不回校工作或回校工作但服务期不满五年而调出或辞聘(离职)者(上级组织调离除外),服务期每差一年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服务期计算到月)。

(七)留学人员未取得博士学位,全额退还从学校所资助的学习费用。

七、待遇

(一)利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到国外学习,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

1.学校全额资助学习费(申请费、入学面试考试费、学费、教学管理费、学杂费、教材费等)、住宿费、签证费、往返交通费及学历学位公证认证费用的,享受以下待遇。

(1)在脱产学习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部门)规定的绩效工资等待遇,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正常晋升基本工资。

(2)在脱产学习期限内,伙食补助人民币15元/天•人。

(3)满足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 取得博士学位但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服务期的前三年内执行所在单位(部门)七级副教授岗位的绩效工资。

(5)取得博士学位的,根据其申报研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人文社会科学、艺术、体育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15万元/人;理工科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20万元/人。

(6)享受就读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2.学校资助学习费(申请费、入学面试考试费、学费、教学管理费、学杂费、教材费等)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享受以下待遇。

(1)在脱产学习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部门)规定的绩效工资,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正常晋升基本工资。

(2)在脱产学习期限内,报销往返差旅费、学习期间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人民币15元/天·人。

(3)满足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取得博士学位但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服务期的前三年内执行所在单位(部门)七级副教授岗位的绩效工资。

(5)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6)取得博士学位的,根据其申报研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人文社会科学、艺术、体育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15万元/人;理工科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20万元/人。

(7)享受就读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二)全脱产到国外学习的。

1.学校全额资助学习费(申请费、入学面试考试费、学费、教学管理费、学杂费、教材费等)、住宿费、签证费及学历学位公证认证费用的,享受以下待遇。

(1)在规定脱产学习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正常晋升基本工资;学校另行给予生活补助人民币2万元/年,并按校内在岗同职级人员平均标准计缴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在规定脱产学习期限内,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并发放伙食补助人民币15元/天•人。

(3)满足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取得博士学位但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服务期的前三年内执行所在单位(部门)七级副教授岗位的绩效工资。

(5)取得博士学位的,根据其申报研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人文社会科学、艺术、体育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15万元/人;理工科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20万元/人。

(6)在规定脱产学习期内,提前返校坚持正常工作,按本部门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核发绩效工资,享受绩效工资期间不再发放生活补助(按月计算)。

(7)享受就读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2.学校资助学习费(申请费、入学面试考试费、学费、教学管理费、学杂费、教材费等)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享受以下待遇。

(1)在规定脱产学习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正常晋升基本工资;学校另行给予生活补助人民币2万元/年,并按校内在岗同职级人员平均标准计缴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在规定脱产学习期限内,报销学习期间住宿费及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并发放伙食补助人民币15元/天•人。

(3)满足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取得博士学位但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服务期的前三年内执行所在单位(部门)七级副教授岗位的绩效工资。

(5)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6)取得博士学位的,根据其申报研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人文社会科学、艺术、体育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15万元/人;理工科类学科专业为人民币20万元/人。

(7)在规定脱产学习期内,提前返校坚持正常工作,按本部门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核发绩效工资,享受绩效工资期间不再发放生活补助(按月计算)。

(8)享受就读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三)待遇按《西昌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西学院〔2017〕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及外事部门负责解释,并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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