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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学院关于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0日     作者:信息技术学院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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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西昌学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西昌学院安全维稳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西学院保[2017]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信息技术学院安全责任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责任

  (一)教学活动

  1、教室不符合安全标准(国家规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未被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处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责任人:班长 学习委员

  2、教室配置的设备、设施、仪器等已经验收,但不符合安全规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未被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处理;或因操作违反规程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  实验室管理员。

  3、非上课时间学生在教室饮酒、打架斗殴,私接电源煮食、取暖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受到伤害,辅导员(班主任)未进行过教育的,或者接到通知后未到场处理及因此原因而使事故和伤害加重的。

  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如果在场人有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不及时报告或及时制止,第一责任人:在场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

  4、实验室配置的设备、设施、仪器等已经验收,又不符合安全规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未被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处理;或因操作违反规程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以及未制定实验室管理条例或实验室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第二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 、实验室管理员。

  5、学生在实验室饮酒、打架斗殴,私接电源煮食、取暖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受到伤害。

  第一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  第二责任人:实验小组的学生负责人和在场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

  (二)宿舍管理

  1、班主任未对学生进行宿舍管理教育,学生在宿舍打架斗殴,喝酒、吵闹,未遵守作息制度。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

  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了宿舍管理教育,学生在宿舍打架斗殴,喝酒吵闹,未遵守作息制度,室长在场不及时给予制止、教育和报告。第一责任人:室长;如室长不在场,有学生干部或党员在场,第一责任人:在场学生干部和党员。

  2、辅导员(班主任)未对学生进行宿舍安全教育,学生在宿舍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私藏管制刀具、在寝室点蜡烛。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了宿舍安全教育,学生在宿舍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私藏管制刀具、在寝室点蜡烛,室长在场不及时给予制止、教育和报告,第一责任人:室长,如室长不在场,有学生干部或党员在场,第一责任人:在场学生干部和党员。

  (三)素质教育活动

  1、学院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素质教育活动,未成立安全小组(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没有相应的教师带队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成立了安全小组(校外活动),安全小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安全小组负责人;第二责任人:在场的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

  2、班级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1)没有办理外出活动手续;(2)未成立安全小组;(3)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4)没有相应的教师带队。以上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第二责任人:班长(班主任助理)。成立了安全小组,安全小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第一责任人:安全小组负责人和在场的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

  (四)其他

  1、学院领导未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传达、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定、学院的管理办法等,或者学院领导收到违纪报告、事故报告及其它违纪事件不及时处理,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知情者中,如果有学生干部或党员,对违纪或事故不报告,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学生干部和党员。

  2、辅导员(班主任)未制定本班级的安全实施意见或未进行安全教育,出现一切安全事故或伤害事件,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

  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辅导员(班主任)收到报告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学生不良后果加重,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学生干部或党员,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不报告,造成学生病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学生干部和党员。

  4、学生喝酒醉等而发生的伤害事件,辅导员(班主任)接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学生干部或党员,对喝酒醉等事件不报告,或者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学生干部和党员。

  5、辅导员(班主任)未对擅自离校学生进行清理等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责任人:班长。

  6、学生在图书馆、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发生打架斗殴等事故,如果学院接通知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如果辅导员(班主任)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学生干部或党员,对事故不报告,或者因此原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学生干部和党员。

  7、学生在校内租房,在租房内饮酒、打架斗殴,引发火灾等,造成伤害,学院接通知后未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接通知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知情者中,如果有学生干部或党员,对事故不报告,或者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伤害事故加重,第一责任人:知情学生干部和党员。

  8、学生在校外租房,按《西昌学院学生校外租房管理条例》处理。

  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在教育教学各环节中,在消防、交通、卫生等安全工作中,在学生宿舍、学生活动、学生租房、学生疾病等项工作的管理中,在喝酒闹事、打架斗殴、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中违反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定,发生事故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划分

  1、一般责任:发生事故及时制止未造成后果的;

  2、较轻责任:发生事故及时制止造成轻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3、较大责任:发生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

  4、重大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人员2人以下死亡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5、特大责任:发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三)责任的认定

  1、在事故发生前,已制定了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教育,落实了管理人员并履行了管理职责,对查明的不安全隐患已采取了控制、警示、告诫、劝阻、撒换等措施,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等情况的,不承担责任。

  2、发生事故,相关班级在制定制度,落实措施,安全教育,履行职责,消除隐患等方面不尽完善,有疏漏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第一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处理,并扣津贴2—20分,给予第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

  3、在管理中确有问题,制度不落实,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对已查明的隐患不报告、不处理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视其责任及影响,给予第一责任人警告以上处理、扣岗位津贴5分以上;给予第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处理。

  4、责任人属于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综合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等,按以上1—3条处理;责任人属于安全小组负责人、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时,按《信息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处理,即:扣操行分;与评优评奖挂钩;与组织发展挂钩;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干部职务。

  三、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西昌学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进行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由信息技术学院安全维稳办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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