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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两轮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作者:保卫处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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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师生员工: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川教函〔2023〕490号)、《西昌学院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西学院保〔2021〕4号),结合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反馈,我校师生存在无证驾驶、不佩戴头盔、非机动车出租、出借等问题,为了广大师生人身安全,现做如下通知:

  一、分类界定标准

  1.机动车

  (1)电动摩托车(黄牌):时速>50km/h,机动车道驾驶,整车质量≧55kg,强制保险,上机动车牌照,需要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2)电动轻便摩托车(蓝牌):时速≦50km/h,机动车道驾驶,整车质量≧55kg,强制保险,上机动车牌照,需要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2.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绿牌):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无需驾驶证,需上牌,无需保险,非机动车道驾驶,佩戴安全头盔。

  二、安全行驶要求

  电动车在校内按限速15km/h行驶;不载人、不拖带车辆行驶、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规,按照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限速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驾驶行为:(1)载人、超载、超速行驶;(2)并排占道行驶;(3)不按标识行驶或逆向行驶;(4)佩戴耳机行驶;(5)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6)私拉乱接,在非充电区域充电或将电池携带入室充电;(7)无证驾驶;(8)乱停乱放,未规范停放在非机动停车位;(9)出租、出借他人使用;(10)电动车入户、入电梯停放;(11)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三、履行管理职责

  按照相关规定,各单位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协同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1.对乱停乱放、无证驾驶、私拉乱接充电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协同开展教育整治;

  2.加强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保卫处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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