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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议事,根据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四川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和《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问题经全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和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等。

  (二)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有关决定、指示的意见,研究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教代会执委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

  (四)制定教代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等,研究提交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审议教代会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总结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学校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六)由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为便于各委委员做好会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执委会须在召开会议前三天将会议的议题和讨论重要问题所需的资料以适当的形式告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执委会主席请假。

  第八条  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需要报请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福利委员会主任、文体委员会主任、提案委员会主任在组织各委委员或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报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研究。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教代会执委会的名义对外发布。

  第十条  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研究形成集体意见后,由教代会执委会主席代表教代会执委会向学校党委汇报。教代会执委会认为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议题的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所提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二条  议题的确定。提交教代会执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执委会主席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形成。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表决制,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表决结果由执委会主席当场宣布并形成决定或决议。执委会委员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对于教代会执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执委会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并按分工承担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完成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教代会执委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执委会主席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教代会执委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内容,要传达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传达;规定不传达的,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或其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执委会委员违反本规则、损害教职工权益的,由教代会执委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西昌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西昌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教代会执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以下合并简称“各专门委员会”)主要会议议事事项的管理,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根据《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二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生活福利委员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以及教代会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等。

  2.制定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并向教代会报告。

  3.讨论确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向教代会提出重要建议。

  4. 研究、讨论由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教代会文体委员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议《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各分工会开展文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表彰先进。

  3.审核各文体协会活动开展情况并按规定报销活动经费。

  4.研究、讨论有关文体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视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教代会执委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布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所提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八条  议题的确定。提交各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九条  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形成。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各专门委员会就议题事项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后,需进一步由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研究的应及时形成议题报教代会执委会。无需教代会执委会进一步研究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可责成委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落实和处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各专门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内容,要传达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传达;规定不传达的,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或其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四川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和《西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服务。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提案工作常设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从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3-5人(单数),设主任1人。主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届期内如有人事变动,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实行替补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即行履职,并由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次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二)负责征集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立案意见。

  (三)对审查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发出通知,说明该提案已被采纳立案,并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对未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四)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检查反馈提案落实情况,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五)负责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返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负责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答复和落实情况。

  (七)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情况,召开分工会主席会议,讨论提案征集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1个月开始,在大会闭幕前7天截止,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

  第九条 各分工会接通知后,及时组织动员代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拟制提案。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分工会审核,相同或类似提案由分工会综合后提出。

  第十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突出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务求实事求是、重心突出、言之有据、分析清楚。

  第十一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附议,其余附议人可以包含普通教职工。

  第十二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表格上书写和提交,表格内容不够的,允许另附页补充。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名称。即案由,简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案由分析。简要说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三)建议和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提案人、附议人或代表团团长均须亲自签名。提案必须经所在分工会审核,并由分工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

  (一)下列内容可作为提案提出: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绩效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5.应向有关单位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6.对学校其他工作或单位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四条  各分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对提案进行审核,按规定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提案,按本实施细则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是否建议立案。对不符合规范的提案可退回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对建议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编号。不建议立案的提案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处理;二是直接退回提案人,同时附书面的退回原因说明。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形成提案审查报告,逐级提请教代会执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建议立案的提案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立案,并指定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代表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单位认真高效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结果经教代会执委会确认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特别优秀的提案,推荐到上一级工会表彰。

  第二十四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充分反映学校全体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具有较强的群众性、代表性。

  (二)建议好。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组织实施。有的问题或许在近期内难以解决,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被学校所重视。

  (三)合规范。提案符合规范化要求,做到一事一案,案名、案由分析、建议措施等各项要素齐全,书写规范,字迹端正,条理清晰。

  (四)落实好。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扎实到位,双向评价结果满意;通过提案办理,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第二十五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四)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在双向评价中,提案人满意度高。

  (五)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加以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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