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文件精神: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计财处此前曾发布过通知,现再次通知:西昌学院职工若有购买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商业健康险,请于2018年10月12日前报送以下表格信息到计财处OA公号。我们将从2018年10月起代为进行申报。 判断是否符合该政策的最简单办法就是:保单上有“税优识别码”。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税优识别码 |
保单生效日期 |
年度 保费 |
月度 保费 |
本期扣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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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西昌学院计财处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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