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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材料(新)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18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材料

(2015年11月16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

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同时,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相互交流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这次改革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三)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改革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改革的目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实施范围(参保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二)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单位代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范围。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按到单位起薪之月应发月工资核定月缴费基数。当年度以后月份应发月工资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缴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退。

2.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共同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计发办法

1.201410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20149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3.“中人”过渡办法。

20149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101日至20249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 (201611日至20161231)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11日至20249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4.201410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20149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4101日至我省组织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前,原单位已代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6.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7. 在编合同制工人按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执行。

8.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9.社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基本养老金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验证。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验证。出国(境)定居的,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地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的,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经相关部门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暂停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四)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我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总和的12%转移统筹基金。

3.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

4.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六)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基金授权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基金管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经办服务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央在川、省属(含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经办工作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征收、关系转续、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缴费年限

1.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20149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缴费年限在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中按月记载;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3.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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