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围绕学校和后勤管理处的中心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门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立足教育、重在防范的原则,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所有干部职工,均应以本细则为标准,认真遵守后勤管理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岗位的党风廉政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六条 后勤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后勤实际,确定工作计划和目标,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后勤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结合后勤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积极支持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后勤党总支的责任 (一) 后勤党总支对后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校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和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充分发挥本部门分工会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评议和监督的作用。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分析后勤管理处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部门的遵纪守法和廉政教育; (三)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范围和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及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和堵塞漏洞; (四)对后勤管理处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和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根据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或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五)定期向主管校领导和后勤党总支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书记、处长对后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对后勤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和中心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所属各科室(中心)的正职对本科室(中心)其他领导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本科室(中心)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中心)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廉政建设制度。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后勤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后勤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科室(中心)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各科室(中心)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科室(中心)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应予以批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后勤党总支每年要向校党委、纪委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反映后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后勤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的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政、勤政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口头与书面检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2015年10月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党总支、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